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有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本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5、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6、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8、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9、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